【卡優新聞網】
前第一家庭四大弊案最高法院今(11)日三審判決,最高法院對「龍潭購地弊案」、「前101董事長陳敏薰買官案」自為判決,將前總統陳水扁、吳淑珍夫婦重判11年及8年,另外撤銷發回部分案件。至於前中信金副董事長辜仲諒給予扁家三億元部分,法院則判決扁珍無罪確定。判決出爐後,代表交付金錢的陳、辜兩人則在本案中都全身而退。
陳敏薰與代表中信證券集團的辜仲瑩,為了爭奪開發金控經營權,2003年底到2004年間,以「政治獻金」名義,將一張面額1千萬元支票,送進官邸給吳淑珍。這筆錢兌現後,被匯到吳淑珍胞兄吳景茂的海外帳戶中,成為扁家海外密帳一部份。而陳爭奪開發金失利後,轉而爭取大華證券,仍告失敗,最後吳淑珍幫她「喬」來了101董事長職務。
辜仲諒則是在2002年到2005年間,致贈扁珍八筆、近三億元款項。由於辜曾在法庭上表示,給扁家錢是「不樂之捐」,但並未感受到被「勒索」的感覺。因此檢方認定,扁珍以辜交付政治獻金機會,暗中中飽私囊,扁珍涉嫌圖利罪。另外,扁珍以政治獻金名義收錢,也涉犯「政治獻金法」的刑責。
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在去(2009)年五月間,以這兩起案件對扁珍追加起訴。由於陳、辜兩人在檢方認定上,一個是針對扁「職務上行為行賄」,一個是「圖利」扁家。依照「貪污治罪條例」中的規定,僅有「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的行賄者才有刑責,所以檢方並未對兩人起訴。
而最高法院這次判決中,以「不違背職務行為收賄罪」重判扁珍,代表買官案中,行賄的陳敏薰確定沒事。至於辜仲諒給錢部分,因為辜自始都是「買心安」,法院也以查無貪污對價關係,認定是辜的捐贈,判決扁珍無罪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