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貿】
地政事務所對保疏失 上海商銀獲國賠
女子假造土地權狀 銀行無法回收貸款

因地政事務所疏失,上海商銀獲得國賠381萬餘元(圖/卡優新聞網)

卡優新聞網

  台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日前在上海商銀某件土地抵押貸款案中,對保過程具有疏失,因此遭上海商銀請求國家賠償。台北地方法院今(17)日判決中山地政事務所敗訴,上海商銀獲得國賠381萬餘元。

 

  由於國賠的381萬餘元中,上海商銀因為事先投保明台產險、富邦產險、美亞產險三家保險公司,並已先獲部分保險給付賠償,因此扣除保險公司保險代位給付部分,總計上海商銀這次獲賠53萬餘元。

 

  在975月底時,一名王姓女子假造台北市民權東路某家咖啡廳徐姓女負責人的身份證,以及咖啡廳的土地權狀,到上海商銀新莊分行申請貸款1,150萬元,另還提供第一銀行的銀行受款存摺。

 

  銀行承辦人員完成對保手續前,王姓女子還先到台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辦妥1,400餘萬的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銀行查證登記屬實後,第二天即放款1,150萬元。

 

  然而,王姓女子只繳了一期貸款後,台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就發現土地權狀有異,因此通知上海商銀,並將抵押權設定登記塗銷,導致上海商銀無法回收貸出金額1,143萬餘元。

 

  因此,上海商銀認為中山地政事務所在核對土地權狀過程中,具有過失,於是提出國家賠償訴訟。法院審理時,地政事務所辯稱,地政事務所在對保過程中,只負責形式上審查責任,沒必要實質調查。而且銀行人員在對保過程中,也沒有詳細核對身份證正本,也具有過失,必須負擔部分過失責任。

 

  法院最後認定,地政事務所人員沒有依照中央印製廠提供的防偽辨識表,加以辨識土地權狀的真假,確實具有過失。而銀行為了避免冒貸,也應該要盡注意義務,最少也要向受款的第一銀行查證,故上海商銀也有過失。審酌雙方過失比例,地政事務所須負三分之一過失責任,故應賠償381萬餘元。全案仍可上訴。

【2010/11/17 卡優新聞網】http://www.cardu.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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