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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快樂的慶生,還是三五好友聚餐、同學會、迎新送舊等。相信到餐廳大吃一頓,應該是最愜意的事情吧?但難得湊在一起,誰不想照幾張相留念,好記錄開心的食記呢?可是此時若被店家制止:請不要照到菜色喔!因為我們的菜有智慧財產權,而且公司規定不可拍攝食物時,您該怎麼辦?
如果要忍耐,那氣氛一定很僵。因為很多人都在經營美食部落格,花了錢買食物,卻不能拍照?那當然損害了部分消費的初衷。誰知,當詢問店家,若單點買回去,可以拍嗎?得到的回答卻是:「既然買回家,那我們就管不著了。」剎那間,自稱的智慧財產權又忽然消失,真是莫名其妙啊!
只是,飯可以隨便吃,話卻不可隨興講。此事聽在德國弗萊堡法學博士,曾任律師、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現任職國立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的葉啟洲教授耳裡,可不是這麼認同。
因為上餐廳用餐,也是定型化契約的一種,並不能任由店家如此自由心證。他甚至認為:「你公司自己的內部規定,可以約束員工,但關消費者什麼事?」因為若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第一章第二條之七規定:
定型化契約條款:指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
也就是說,當我們去餐廳吃飯時,在餐廳門口預先所貼出之售價,還有兒童收費標準、用餐時段、吃不完需依重量收費等規定,甚至由店員補充說明今日需併桌、或要移往宴會廳用餐、假日加價等臨時異動,如果顧客在門口被清楚告知,覺得同意而入席,那當然就談不上爭議了。
但最不可理喻的是,消費者多半已經開始用餐,然後才被口頭告知不准拍照。甚至有時還會硬性規定:拍人可以,拍食物跟人合照不行。不然你可以買外賣回家再拍,因為這是公司規定的。
再參照第二章第二節第13條規定;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者,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其內容;明示其內容顯有困難者,應以顯著之方式,公告其內容,並經消費者同意受其拘束者,該條款即為契約之內容。
而同章節14條裡也規定了: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而依正常情形顯非消費者所得預見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事實上,大部分餐廳都可以做的正常行為(拍攝消費者付費的商品),人家根本無有任何管道事前得知你不肯。而且又不是跑到廚房、特定隱私地方去拍照,致使有所顧慮。因此自行阻止拍攝付費食物,不僅站不住腳,還要惹得用餐的人心情惡劣。所以若真的不想提供攝影,敬請事先公告周知,讓消費者決定值不值得前往,這才是有誠意的好商家。
《本專欄固定每週一、四刊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