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優新聞網】
一般消費者在跟銀行貸款時,尤其是房貸這類大額的貸款時,通常銀行會要求保證人,但是當你貸款具備十足擔保品時,只需一般保證人即可,銀行不可要求增加連帶保證人,由於保證人糾紛時有所聞,金管會也就此修改相關規定,讓民眾可以減少這類紛爭。
一般而言,當發生債務糾紛時,一般保證人擁有先訴抗辯權,可要求債權人先向主債務人追討債務,而連帶保證人,就必須承擔與主債務人相同債務責任,民法中規定連帶債務未屢行前,全體債務人需負連帶責任。因此,連帶保證人就是拋棄了先訴抗辯權,也就是一般保證人所擁有的權利,必須直接對債務負責。
金管會表示,依現行銀行法第12條之1規定,銀行辦理消費性貸款時,已經有足額擔保的人,銀行不得再要求出具連帶保證人。若銀行有徵取保證金,其保證金額也要以一定金額為限,銀行在日後求償時,應先向借款人追償,求償不足部分才能向連帶保證人平均求償。
金管會官員指出,民眾在擔任保證人時,例如保證金額為100萬元,若是主債務人無法清償時,保證人的保證金額只限於這100萬元及其產生的利息,與主債務人後面衍生的其他債務無關,這樣可適度減少保人的糾紛。
針對有些銀行會變相要求出具連帶保人,修法中也包括禁止銀行以「共同借款人」或「連帶債務人」的名義,變相要求連帶保證,或是以一般保證人名義,卻要求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形同與連帶保證人負擔相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