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優新聞網】
金管會表示,依照現行銀行法第四十八第二項授權,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就可以要求銀行公布呆帳大戶名單,不受同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保密條款的限定。金管會認為,基於社會公益的考量,將依法對於銀行轉銷呆帳客戶資料,予以適當公開。
金管會今(12)日向立法院財委會進行業務報告時指出,如果金融機構已被金融重建基金RTC接管,依RTC條例規定,被接管金融機構客戶每筆超過一百萬的呆帳資料要公開;而基於社會公益的考量,就算銀行正常經營,依照銀行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授權規定,及第四十九條第二、三項規定,金管會已經函令各銀行每年四月份,都必須上網公布前一年度呆帳金額一億元以上的客戶名單。估計約有1千五百名呆帳大戶,符合公布呆帳資料標準,合計呆帳金額超過三千億元。
銀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銀行對於顧客之存款、放款或匯款等有關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秘密。因此有立委就質疑,金管會僅以行政命令要求銀行公布,有適法性的問題,屆時可能被告。但金管會主委胡勝正及副主委張秀蓮都保證沒有違法,如果有人要告金管會,他們將依法承擔責任。
根據立法委員所提的銀行法修正草案,只要呆帳金額超過3千萬,就要公布呆帳大戶名單及相關資料,遠比金管會現在所提的權宜措施還要嚴格,金管會表示,一旦立法院通過銀行法保密條款的修正案,明確訂定公布呆帳金額,政府將依修正後銀行法公布相關措施。在此之前,各銀行將依行政命令公布呆帳大戶的相關資料。
金管會表示,將以各銀行歸戶後的資料做為公布的依據,亦即同一自然人或法人,在該銀行中的各筆呆帳金額加總,超過一億元就是達到公布門檻,銀行將公布呆帳大戶的名字、隱藏部份號碼的身分證字號,以及呆帳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