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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今(27)日初審通過「勞動基準法第28條條文修正草案」,規劃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勞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生的債權,有優先於抵押權、質權等擔保物權,以及一切債權受清償的權利。對此,金管會晚間發表聲明表達反對立場,強調這並非解決雇主積欠工資問題適當方式。
金管會表示,此項修正案規定,積欠工資的債權,優先於抵押權,將促使銀行在辦理擔保放款時,可能將擔保品鑑估價值減少,嚴訂放款條件,包括利率及貸放成數,反而造成企業融資困難。
目前金融機構放款金額約23兆,其中由銀行貸放的21兆當中,更有4兆是貸放給國內為數眾多的中小企業。而且考量企業資金來源,約有78%來自銀行融資,一旦出現融資困難,企業無法發展營運,將會影響經濟發展,影響勞工就業機會。
金管會認為,藉由修法調整債權優先順序,並不是解決雇主積欠工資問題的適當方法,相關問題解決之道,應改善、強化勞基法第28條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制度,以落實該制度保障勞工基本生活需求之目的。
同時,銀行公會也出面解釋,晚報報載「立委提案修正勞基法第28條,使工資債權優於抵押權,銀行業認為影響層面可能不大」,其實是誤解,因為對於銀行而言,擔保物權不再是債權確保的有效方式,未來只能被迫採降低授信額度等方式。
銀行公會更舉例,中國大陸以往也有工資債權優先於抵押權的規定,但2006年頒布「企業破產法」後,清償順序已改為擔保物權優先於破產費用及員工債權,顯示這為共產經濟制度調整為市場經濟制度的必然作法。如果立法院通過本項修法,國內恐怕與國際潮流、正常經濟法制嚴重背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