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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霸東森集團掏空案高等法院今(31)日二審宣判,王家第二代7名被告,全都獲得減刑。其中前東森集團總裁王令麟,一審原重判有期徒刑18年,二審減為有期徒刑5年8月;而一審同遭重判20年的前嘉實化總經理王令一,及前亞太固網董事長王令台,二審分別減為12年與8年。
其餘獲得減刑的王家第二代成員,前衣蝶董事長王令楣,一審重判18年,二審減為8年。前中華商銀副總經理王令僑,一審有期徒刑13年,二審減為5年6月。前中華商銀副總經理王令可,一審有期徒刑10年,二審減為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另王又曾么子,翊豐資產管理公司董事長王令興,一審有期徒刑3年6月,二審減為有期徒刑2年。
高院除了刑期減免以外,罰金刑一併減少。一審時,王令一遭併科10億元,王令台、王令麟均被併科7億元,王令興併科3億元,王令楣併科1億5千萬元,王令可併科1億元,總計王家人遭併科29億5千萬元。但二審均減免,僅科王令楣2千5百萬元、王令興1千萬元;另王令可雖緩刑,但緩刑期間內須向公庫繳交2百萬元。罰金刑由近30億減為3千5百萬,減免數額驚人。
高院於判決中指出,基於刑法謙抑性思想,施用刑罰應符合比例原則。本案因潛逃海外的前力霸集團創辦人王又曾經營不善所造成,案發後王又曾將犯罪所得捲款海外,故全案應由王又曾負起全責;但即便王又曾在台受審,依照舊刑法的規定,最高僅能處有期徒刑20年。而配合王又曾掏空公司的子女親人、公司員工,卻被判處重刑,於情理法確有不公。故高院認為,除非協助掏空的被告確有共同謀議掏空之犯行,否則均予減免。
本案於2007年1月爆發,力霸集團子公司中國力霸及嘉食化,因爆發財務陷困境向法院聲請重整,而集團創辦人王又曾、王今世英夫婦早在案發前潛逃美國。檢方著手偵辦,3月間偵結起訴,創下單一案件起訴最多107名被告、不法掏空7百多億元的紀錄。法院審理時,為了訊問被告還動用容納400人的大禮堂開庭,一審2008年底宣判,共139名被告,當時光宣讀主文即超過1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