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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媒體報導,「以課稅所得來看,台灣的貧富差距高達93倍,高到離譜。」財政部對此提出澄清,全世界沒有一個國家是以課稅所得來計算貧富差距,因為並非所有的所得都課稅,課稅所得只是所得的其中之一而已。財政部並表示,很多收入都沒有納入課稅範圍,例如軍人跟教師所得就是免稅,而證券交易所得也是免稅。
財政部指出,國際間用於衡量所得差距指標,多以「五等分位差距倍數」及「吉尼係數」為主,並非以課稅所得資料衡量。聯合國及亞洲開發銀行,引用的是世界銀行發布的資料,而世界銀行則使用「五等分位差距倍數」及「吉尼係數」這2項指標。
財稅資料中心公布的課稅所得資料,各戶所得並未納入「各項免稅所得」,也沒有納入「政府移轉支出」各戶資料,因此「家戶所得」與「課稅所得」有相當程度的差距,尤其低收入戶差距更為明顯。財政部強調,以課稅所得來評斷貧富差距是「不適合,也不合理」。
財政部進一步舉例說明,有不少所得是不用課稅的,例如台灣特殊的軍教免稅,軍教人員要101年才恢復課徵所得稅,102年才申報繳稅,在此之前,軍教人員都不用繳所得稅,但是他們都有收入、有所得,沒有納入所得稅課徵範圍;還有證券交易所得稅現在免徵,確實有收入,但並沒有納入課稅。
財政部提供數據指出,家庭每戶可支配所得高低差距倍數,也就是常用的貧富差距倍數,民國90年6.39倍、91年6.16倍、92年6.07倍、93年6.03倍、94年6.04倍、95年6.01倍、96年5.98倍,97年6.05倍、98年6.34倍、99年6.19倍。
貧富差距原本呈現下降趨勢,到了民國98年卻明顯增加。財政部解釋,當年發生金融海嘯,因為無薪假、關廠歇業、減薪等因素,對中低所得傷害大於高所得者,才導致所得分配明顯惡化。
跟國際間比較,我國「每戶」所得差距倍數6.19倍(2010年)較日本6.22倍(2010年)、美國9.59倍(2009年)及香港19.54倍(2006年)為低;「每人」所得差距倍數4.25倍(2010年)亦較南韓5.66倍(2010年)及新加坡12.6倍(2010年)為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