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
誤把履約看成有效期 竟將禮券當廢紙丟棄
沒有使用期限不違法 業者承諾加註告知

禮券的履約保證期間,被消費者誤認為使用期限(圖/卡優新聞網)

卡優新聞網

  兩百元超商禮券,可以購買一盒雞蛋、一條土司,加上一大瓶牛奶,還綽綽有餘。但在新北市有消費者誤把禮券上的銀行履約保證期間,當成有效使用期限,於是把兩張超過履約保證日期的一百元全家便利商店禮券丟棄,事後才得知原來禮券還能使用,懊悔不已向消保官反映禮券記載不明,害他白白損失。

 

  投訴的消費者是一名家庭主婦,他抱怨禮券上沒有註明「無使用期限」的字樣,只有幾行小字寫著銀行履約保證期間,他一看已經過期,以為無法兌換兩百元等值商品,才會把禮券當垃圾扔掉。

 

  新北市消保官許宏仁指出,依照規定禮券上不能註明使用期限,超商業者販售的禮券,只有銀行履約保證期間、而沒有使用期限,實際上並無違法。因為履約保證期間是金融機構對於企業經營者發行禮券的擔保責任,只不過民眾容易和禮券使用期限混淆,誤以為禮券過期不能使用。

 

  為了維護消費者權益,消保官也調查其他超商、大賣場販售的禮券,像是統一超商所發行的禮券,就有記載「本券無使用期限」等文字;大潤發的提貨券上也有「提貨券之使用無時間限制」等字樣;不過,家樂福所發行的提貨券就沒有載明提貨券的使用時間,可能造成消費者誤解。

 

  因此消保官邀集相關業者到市府協商,要求在禮券或提貨券的適當處記載「本券無使用期限」。業者則是承諾,未來發行禮券時會改善,讓消費者清楚知道禮券沒有使用期限。消保官提醒民眾,超過履約保證期間的禮券仍然有效,民眾可不要當成廢紙丟掉了。

【2012/05/21 卡優新聞網】http://www.cardu.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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