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
冤大頭!6月辦過戶 7月燃料費又再重繳
政府規費便宜行事 通知書印製時間差

政府烏龍寄發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圖/潘懷宗研究室 提供)

卡優新聞網

  汽車燃料使用費課徵到7月底,您繳費了嗎?不過,有民眾因為6月份剛辦車子過戶,7月卻又收到繳納通知書,在政府烏龍寄送通知書下,民眾若未注意,就可能因此被重覆徵收。

 

  陳姓民眾向民代陳情,66因為要辦理車子過戶,士林監理站要求陳先生將汽車燃料使用費繳清後,才能辦理車子過戶手續,但是6月初才繳完費用,卻在7月又收到繳納通知書。

 

  交通部日前才因汽車燃料費用錯植,導致車主被超收29年的汽車燃料使用費,損失超過11億元。現在民眾繳完費後又收到監理站寄來的繳費通知,更是讓民眾很不安心。陳先生認為政府在處理各項規費便宜行事,才會犯「超收」及「重覆徵收」等錯誤。

 

  台北市議員潘懷宗表示,自用汽車燃料使用費開徵期為每年71731,不過民眾若是恰好在6月至7月間因辦理過戶而繳清汽車燃料使用費,一定要記得保存好收據,才不會因為監理處日後寄發繳費通知,而被誤導以為自己還沒繳。

 

  汽車燃料使用費與汽車使用牌照稅的徵收機關不同,燃料費是作為公路養護、修理與安全管理之用,性質是屬於「規費而非稅捐」。若民眾對汽車燃料使用費有疑義或需申請補發汽車燃料費單時,須向車籍所在地「監理機關」洽詢或申請補發。

 

  潘懷宗提醒,由於監理處通常在5月底左右開始就會將「當年度須要印製的汽車燃料使用費通知書檔案」先行挑出,然後送到印刷廠印製,所以只要是6月至7月辦理過戶的民眾,都會有「作業時間差」,明明已繳清卻又收到繳費通知。

 

  台北市監理所統計至720日止,101年度自用小客車仍有7成車主尚未繳納燃料費,逾期未繳納者,將依公路法第75條規定,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並依規定程序移送強制執行。民眾可透過超商、郵局、銀行繳納或利用約定扣款等轉帳方式繳納,毋須負擔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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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26 卡優新聞網】http://www.cardu.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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