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
金控「插旗」動作 金管會修法嚴管
子公司持股需申請 投資訊息公開申報

金控公司插旗動作,未來將被嚴管(圖/卡優新聞網)

卡優新聞網

  金管會104日通過「金融控股公司轉投資作業管理原則」,對金控公司以子公司插旗布局股權,以及兼任被投資單位的董事或監察人等,做出更進一步規定。

 

  過去金控公司為佈局投資,常會以壽險子公司的資金,對另一間金融機構進行股權「插旗」,如此運用保戶的錢,進行投資特定目標,一直以來備受各界爭議。因此金管會修改規定,未來金控母公司如對同「標的」公司提出「策略性投資」時,子公司的壽險公司買進股權若要繼續持有,必須向金管會提出申請。

 

  金管會副主委張秀蓮解釋說明,過去金控公司想要進行投資其他公司時,依規定必須提出申請,而因為壽險公司常以財務性名義投資,所以金控公司通常都會「派」子公司中的壽險公司,去進行買進動作,因此讓人無法得知究竟是否是因爭奪股權。

 

  但相關法令修改後,未來金控公司對購買股權確定後,以及提出「策略性」投資時,先前壽險公司先行買入的股權,必須說明該如何處理,也就是說,壽險公司得先決定要賣掉或繼續持有股權,若是繼續持有,就必須要提出相關申請文件,待金管會決定是否同意。

 

  此外,為保障被投資金融機構的繼續競爭,未來金控公司買入股權未達25%前,內部人員將不得兼任被投資單位的董事或監察人。

 

  例如金控公司內有壽險子公司,若即將買入另一間壽險公司股權時,如果未達25%比例前,不得去擔任該壽險公司的董事或監察人。不過如果金控公司內沒有壽險子公司,而打算投資另一間壽險公司時,就不受到規範。

 

  同時,未來金控公司也要就購買行為,於公開資訊觀測站上申報重大訊息。除了申報事實發生緣由外,還必須在「其他應敘明事項」欄位中,載明具股權性質的有價證券,以及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資訊等,其中包括連結證券的股數、執行或轉換價格、約當金額、執行日等,讓投資行為更為明朗化。

【2007/10/05 卡優新聞網】http://www.cardu.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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