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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一家通信行在1999年間,三天內遭人持偽卡在店內刷了3百多筆資料,金額達142萬多元。不過授權銀行中國信託卻不肯買單,認為店家未盡分辨持卡人真偽的責任,拒不付款。
店家因此提出訴訟,要求中國信託依照特約商店合約書內容,給付這些信用卡刷卡款項。但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只有三筆交易共1萬1千多元的消費,是真卡消費,因此銀行只需給付1萬1千多元。
這家名為睿維電信行的通訊行,在1999年12月28日到30日三天間,店內刷卡消費340次,總計142萬8千多元。不過店家主張,雖然與銀行簽約的合約書中,店家應盡到善良管理人之義務,分辨持卡人真偽。但現在的偽卡技術實在太過先進,店員雖然盡力分辨,但要求店家分擔這部分的風險,顯失公平。
至於中國信託則主張,在340次刷卡中,僅有101筆交易成功,已經高出平常交易次數的數十倍,顯然極度異常;另外還集中於短暫時間內,且每筆刷卡平均間隔僅數十秒,再加上信用卡簽帳單上的簽名字跡,幾乎一樣。店家的行為,已經違反「特約商店合約書第3條—確認信用卡之有效性」之精神,沒有盡到「善良管理人」之義務。店家顯然縱容盜刷者,持多張偽卡盜刷。
台北地院的判決理由中,則是認同中國信託所提出,特約店家應負「抽象輕過失責任」,即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而對於這些異常的交易現象,店家不可能不知有異,所以認定店家沒有盡到善良管理人之義務,因此僅針對雙方認定為真卡交易的3筆消費,判決銀行必須支付,總計1萬1千6百多元。
本案刑事部分,店家遭檢察官認定為偽卡盜刷共犯,因此遭檢方以偽造文書、詐欺等罪起訴。不過案件一直審到高等法院,最後判決無罪確定。刑庭法官認為即便有大筆交易異常的狀況,但有權核准交易以及發覺盜刷者,應該是銀行的責任。另外也欠缺直接證據,證明店家也是盜刷共犯,所以判決店家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