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
杜絕冒用悠遊卡 有權要求出示證明
只能開出「勸導單」 仍涉及刑法詐欺罪

優惠票卡冒用嚴重,業者可取消問題票卡(圖/卡優新聞網)

卡優新聞網

  台北市聯營公車、捷運悠遊卡,對於特殊身份者都有優惠票價。諸如軍警學生、身心障礙者、十二歲以下兒童、六十五歲以上老人等,全都得享優惠票價。不過日前為了杜絕冒用優惠票的狀況,公車業者以及捷運公司,都會派出稽查人員,針對沒有穿著制服,卻使用優惠票價的民眾,進行稽查,引發「擾民」的問題。

 

  民眾認為稽查人員不具公務員身份,也非執行公務。在沒有法源依據的情形下,要求民眾出示「身份證明」,是否有侵犯民眾「隱私權」之虞?而為了區區三元新台幣的優惠票價,進行全面盤查,是否違背憲法中「比例原則」?

 

  但法界人士認為,對於稽查人員的稽查行為,其實是「於法有據」的。雖然稽查人員不是執行公務,但公車業者以及捷運公司,都是基於行政法中的政府委任契約關係執行業務,視同執行公務。

 

  而在優惠票價使用方面,民眾購買優惠票時,就等同與公車業者、捷運公司,達成雙方合意的買賣契約關係,雙方互負義務。公車業者、捷運公司負責提供優惠票價服務,而買票的民眾除了支付票價以外,另外也需擔保自己於契約上,有合適的使用身份。因此公車業者、捷運公司,基於維護契約上法律關係,要求民眾出示身份證件,並不過份。

 

  其實民眾對於稽查人員的要求,也不需反應過於激烈。由於政府並無授權稽查人員使用強制力,所以稽查人員對於違規事項,僅能開出「勸導單」,不能開出罰單,只有「道德上」對民眾譴責。也因為無關「公部門強制力使用」,所以不會產生憲法上「比例原則」的疑慮。

 

  至於對於公車業者、捷運公司來說,可以根據民法上第九十二條受詐欺而撤銷雙方買賣契約,也就是說可以取消此張優惠票。或是充其量,再以此優惠票的使用記錄,主張民眾不當得利,追討優惠票的使用價差,但判賠金額應該不會太多。

 

  不過,民眾冒用優惠票的行為,仍有刑法上的詐欺罪嫌,若是公車業者與捷運公司提出告訴,屆時被抓到的民眾,可能就要到法庭上見囉!

【2007/11/13 卡優新聞網】http://www.cardu.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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