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
網路課程可中途喊停 業者不得拒絕
繼續性契約 每期都有七天鑑賞期

網路商品受消保法第19條規範(圖/卡優新聞網)

卡優新聞網

  小真在網路上報名參加線上教學課程,第一次上課是覺得不錯,但第二次的課程內容水準,卻比上次差很多,想要中止課程時,卻被業者拒絕,行政院消保會認為業者已違反消保法。

 

  由於時代不斷地變遷,許多業者對於商品服務推陳出新,而「繼續性契約」的交易形態隨處可見,例如:線上遊戲、網路教學、健身房、瘦身美容等等。這些商品、服務大多屬於預付型,消費者須先繳交一筆費用後,才能使用該商品或接受服務,對消費者而言,存在著不可預知的風險。

 

  尤其,消費者在網路上購買教科書,或是參加網路教學課程時,若購買的商品是由消費者分期付款、業者分次交付,那麼消費者就保有每次收到商品後,解除契約、退貨的的權利。

 

  消保會指出,通常繼續性契約牽涉的交易金額較為龐大,又往往和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相結合,所以消費者在每次接收商品後七日之內,都有權中止契約,辦理退貨退款。

 

  以訂購國中三年的教科書為例,商品會依六個學期分次寄送,消費者在任何一次接貨商品後,認為商品與預期不符,都可以向業者提出中止契約的要求。

 

  也就是說,在繼續性的服務當中,商品內容、服務內容存在著不可預期性和可切割,那麼業者就必須依約每次提供七日的鑑賞期。

 

  另外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則是明訂「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而臺中地院或是新竹地院也有類似的判例,在郵購或訪問買賣中分次寄送的商品,消費者縱使收受第一期商品後,已經超過七日而不能解除商品的買賣契約,但是對於尚未收受其餘各期的商品,都可以解除買賣契約。

 

  消保會更提醒消費者,為避免日後發生糾紛,口頭告知舉證不易,建議以書面方式向業者提出中止契約,來確保自身的權益。

【2007/11/26 卡優新聞網】http://www.cardu.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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