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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爭議卡款銀行不認 法界:符合契約規範就該認
法界:是銀行的催討手段 民眾應與銀行保持聯繫

對簿公堂時,備齊文件以打贏官司(圖/卡優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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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國在外,遇到惡質商家,強迫刷卡。民眾回國後,備齊文件向發卡銀行申請止付,原則上,銀行應該依照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止付。但卻有民眾向銀行申請,而遭銀行打回票,引發爭議。

 

  對於這樣的狀況,律師歐陽弘指出,最有可能的情況,當然是銀行沒有收到民眾的申請文件。所以民眾在這個時候,除了先跟銀行確認以外,更重要的,是將所有文件備份,以備日後進行訴訟時,得以提出證據。

 

  歐陽弘進一步指出,信用卡定型化契約中,對於民眾在國外遇到這種惡質商家強迫刷卡,可以依照契約第十一條中的規定,要求銀行暫停支付。而民眾要檢具銀行要求的證明文件,諸如向國外治安單位報案的證明,以及當時刷卡的單據等等,等回國後,在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銀行提出申請。而銀行則將這筆款項,列為爭議款。等事件調查結束後,才會決定是否向民眾索討。

 

  所以如果民眾依照契約中的規定,備齊文件在期限內,向銀行提出申請,原則上銀行應該止付。而如果銀行不願支付,最後鬧到對簿公堂的話,民眾只要保留相關文件,盡到舉證責任,打贏官司的可能性,非常的高。

 

  但如果遇到部分銀行,硬是不願將爭議卡款止付,甚至聲稱沒有收到民眾申請。此時民眾對於引發爭議的款項,以及違約金等等,都可以向法院提出爭執。只要法院調查後,認定銀行有過失,民眾就可以不用支付這些款項。

 

  對於上述的情形,法界人士指出,這可能是銀行的催討手段。部分銀行由於去年營運狀況不好,因此對於爭議卡款,選擇利用刁難民眾的方式,逼迫民眾讓步。讓原本該由銀行全盤吸收的爭議款,變成民眾承諾吸收部分,這在實務上,時有所聞。因此對於這樣的情形,民眾需不厭其煩,跟銀行保持聯繫,以免中了銀行的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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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16 卡優新聞網】http://www.cardu.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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