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
房貸契約藏陷阱 消基會批:多剝一層皮
抵押借款卻要保證人 提前還款得付違約金

消基會指出,借貸契約書存在不公平條款(圖/卡優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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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買房子」是件人生大事,但向銀行貸款時可得小心!根據消基會調查發現,目前銀行的借貸契約書裡,存在許多對消費者相當不公平的條款,面對密密麻麻的文字,消費者如果沒仔細查看就簽約,恐怕很容易掉入金融機構的「陷阱」中。

 

  消基會董事長程仁宏表示,檢視國內25家銀行的房貸契約後發現,雖然契約中都有「消費者已經過五日之審閱期同時確認並了解」等說明,但消費者往往不知道五日審閱期對自身的重要性,因而即使在當天簽約,在業者軟硬兼施下簽名蓋章,形同放棄審閱契約,影響消費權益。

 

  另外民眾目前購屋時,即使房子設定抵押貸款,但調查卻仍有高達83%銀行還要求需附保證人,等於一旦還不出錢,除了房子會被查封外,保證人也得跟著負連帶責任,明顯不公平。

 

  像併入花旗的華僑銀行與慶豐銀行,更要求「約定借款人應提供借款額度總金額之本票」,另外已更名元大銀的復華銀行、國泰世華銀行、併入中信銀的花蓮企銀、合作金庫等,也均需附上「本票一紙」。程仁宏表示,當消費者提供足額擔保品或進行有擔保品的借貸時,就應免於提供足額的本票,或保證人、連帶保證人等。

 

  至於,有超過半數以上的銀行契約中,訂定有「提前清償違約金」之個別磋商條款,等於告訴民眾當要提前還款得被罰違約金。程仁宏也痛批,簡直多剝消費者一層皮。

 

  消基會秘書長游開雄指出,個別磋商所指是業者與借貸者當場個別商討後寫下的條款,本來應是空白欄,但很多業者在契約內容卻已印好的條款,要求消費者提前清償時,必須要付違約金,根本不合理。

 

  還有銀行在契約中明定,「凡持有擔保物收據或保管証或借款人印鑑,要求返還或更換擔保物,均視為借款人之代理人」。程仁宏質疑,認證不認人的制度,完全不重視消費者權益,明顯違反消保法企業經營者負舉證責任的精神。

 

  程仁宏除了強烈呼籲主管機關應重新審視「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將明顯失公平的條款重新研討並修正外,也提醒消費者進行借貸時務必謹慎檢視契約書,並且多多比較才不會吃虧。

【2008/03/25 卡優新聞網】http://www.cardu.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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