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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稅季節即將來臨,目前保守估計有上百萬在大陸工作的台商、台幹究竟要怎麼報稅,頗值得特別注意。根據所得稅法規定,個人所得稅採取「屬地主義」制度,因此上班族在中華民國境內的勞務所得原則上,都必須被課徵所得稅,但在「大陸」的收入要不要併入計算,成為台籍幹部頭痛的問題。
所謂的「大陸」,實際可以再細分為大陸地區與香港、澳門地區,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中國大陸屬於中華民國領土,上班族在大陸地區的收入就屬於「境內」收入,必須在台灣被課徵所得稅,但在香港、澳門工作,由於港澳地區視為「境外地區」,因此所得不必併入台灣所得稅。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執行長林由敏表示,大陸採取累進稅率制度,稅率從5%~45%,比起台灣的6%~40%高出一些,而且原本大陸所得稅申報採取按月申報方式,但從前年開始,如果上班族在大陸的年所得,超過十二萬人民幣,就得在年度結束後,彙整全年度所得再一次申報,與全年各月申報的所得逐一比對後,進行補稅或是退稅動作。
林由敏觀察,許多公司為了保留台幹的勞健保身份,讓台幹在大陸與台灣兩地都領有薪水,但即使在大陸已經繳稅,也必須把大陸的所得和台灣的所得合併申報,計算出應繳納的所得稅,再把已經在大陸繳交的所得稅扣除,剩下的就是必須在台灣應該繳交的所得稅。
就實際稅務操作來看,大陸的課徵稅率比台灣高,因此所得相同時,台幹在大陸繳的稅會比台灣來得多,如果上班族把大陸的所得合併到台灣一起申報課稅,將大陸繳交的所得稅扣除後,在台灣經常不需要再課稅。
不過當被派駐到大陸、港澳以外的地區,例如美國、日本、英國等國家,需不需要申報所得稅,就得看上班族當時奉派出國的原因。
林由敏解釋,如果上班族屬於出差性質,出差期間在國外賺取所得,因為薪資仍是由台灣境內的公司支付,因此仍屬於中華民國境內所得,必須課徵所得稅。反之,因為公司與外國公司簽訂的合約,要被派遣到國外工作,薪水由國外公司支付時,在國外工作的收入就屬於境外所得,不必在台灣申報所得稅。
報稅學問大,上班族應該儘早有所準備,以免時間太短而忽略稅法相關規定,使得權益受損或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