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優新聞網】
彰化銀行29日召開董事會,由最大股東台新金提出縮減董監席次議案,打算將15席董事縮減到9席,常務董事從5席縮減到3席,並以台新駐彰銀8席董事席次的優勢,強行通過彰銀董監席次縮減議案,泛官股的4席及2席其他民股董事同表反對,但因為只有6席反對,台新金在董事席次縮減提案上,台新暫時佔上風。
對於台新的作法,官股不以為然。財政部指出,台新持股的彰銀股份是特別股,當初彰銀特地發行特別股給台新金購買,這樣的特別股有沒有提案權,還是具有爭議。因此在股東會上要縮減董監事席次的提案,適格性是有問題的。
依照公司法第157條的規定,特別股股東的權益,包括行使表決權的順序、限制,或有無表決權等規定,權利義務等事項,都要在章程當中明定,如果對特別股股東權利義務行使有爭議,得訴請司法機關審判。
官股已要求彰銀儘快向公司法的主管機關經濟部請求解釋,如果經濟部認為適格,亦即台新金的特別股具有提案權,官股或民股股東還是可以持不同意見,進而向司法機關要求裁判,如果司法機關的裁判認為不適格,則不管董事會還是6月13號舉行的股東會,通過了董監席次縮減議案,均為無效。
彰銀增資發行特別股給台新,是當時財政部長林全為了達成總統陳水扁的二次金改目標而主導的,台新以特別股方式入主彰銀,已經招致外界諸多批評,現在又想縮減董事監察人席次,讓其他民股董事選不上董事,以讓台新金在彰銀董事會獨大,更引起其他民股董事的不滿,官股對於台新的做法,也看不下去。
依照彰化銀行的公司章程,乙種特別股股東於股東會上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其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普通股股東相同,但公司章程中,就是沒提到提案權的部分,這也是官股質疑台新金以特別股股東身分,提出股東會討論議案適格性的原因。
根據官股的評估,如果最後結果就是台新主導的縮減席次,董事席次僅剩9席,按照台新持有22%股權及泛官股持有17%股權算來,9席董事中,台新能拿下6或7席,泛官股只能拿下3席或2席,其他民股則是想都別想,形同彰銀讓台新金「整碗捧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