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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自上(4)月十一日施行後,全國二十一個地方法院經過近一個月的受理後,出現首例聲請遭駁回的案件。台北地方法院七日認定一名聲請人盧姓女子,在消債條例施行前刻意「毀諾」,顯然誠信有問題,因此裁定駁回她的聲請。
裁定中指出,盧女在貿易公司上班,月入三萬八千元。他在兩年前協商期限之前,與債權人日盛銀行達成債務協商,約定每月返還兩萬五千元,分八十期償還兩百萬元,到聲請債務清理前,已經如期償還二十二期。
但盧女在消債條例施行後,立即以維持債權人公平,以及無法發生繼續還款的事由,向法院聲請更生,並聲請財產保全處分。也就是向法院聲請破產,但保留自己名下大部分的財產,免於遭破產清算。
由於消債條例中規定,聲請人提出更生、清算的聲請前,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聲請人是否有隱匿財產、不實報告財產清單的狀況。而若法院認定聲請人確實有不實報告的情形,除了可以裁定駁回聲請以外,甚至可以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提出聲請的盧女向法院表示,她每月償還予銀行的兩萬五千元中,其中一萬四千元是由欠她債務的慕姓男子負擔,但男子僅償還十七期後,就賴帳不還。再加上她每個月一萬六千元的房租,給予父母各一萬元的每個月扶養費用,另外還有生活必需費用一萬元,所以才會入不敷出。
但盧女沒有提出任何單據證明,再加上她選在消債條例施行前一天,才「毀諾」,不願履行與日盛銀行的協商條件,因此法院認定她顯然誠信有問題,最後駁回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