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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中,規定公司如果借資金給予股東或其他人,而沒有收取利息或利率過低時,國稅局仍得依照臺灣銀行基本放款利率,計算利息並課徵當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但這條規定,今(31)天由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做成釋字六五零號解釋,並宣告違憲,立即失效。
依照本號解釋意旨,若是國稅局依照此規定向人民課稅,只要是還沒判決確定的案件,都可以撤銷。
大法官會議以該項規定違反憲法第十九條的「租稅法律主義」,另外也違背憲法原則中的法律明確性原則。因國家課人民納稅義務或是減免稅捐優惠時,應針對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等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定之。而該項規定僅為財政部發佈之命令,並無所得稅法明確授權,因此違憲。
本號釋憲案背景,乃由德豐董事長邵企逖提出聲請,德豐公司在結算1995年度營業所得稅時,遭台北市國稅局查出逃漏稅,並開出補稅單共871萬五千多元。另外以德豐公司短報利息收入611萬兩千多元,需依照所得稅法補稅152萬八千多,以及補繳漏稅額同額罰金。總計德豐公司除了需補稅1024萬外,還需補繳152萬元罰金,共1176萬元。
邵企逖不服,提出訴願,並打起行政訴訟官司,還聲請釋憲。他一路敗訴,最後終於贏在釋憲這一關。但由於他的案件已經定讞,無法翻盤,釋憲的結果,也只讓他贏了一口氣,但卻造福了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