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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財政部長顏慶章,在卸任後轉任復華金控董事長(現為元大金控),檢方認定他違反「旋轉門條款」,因此將他起訴。台北地院一審判決無罪,檢方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19)天二審仍舊判決無罪,全案就此定讞。
顏慶章在91年1月31日隨內閣總辭,而自財政部長卸任。隨即在同年2月1日出任我國駐世貿代表團常任代表,並在94年3月24日自代表之職務退休,其間一直維持公務員身份。而三個月後,他在6月29日應復華金控邀請,擔任董事長職務,此時距離他自財政部長卸任,已經超過三年。
不過,根據俗稱「旋轉門條款」的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因此檢方認定,他從世貿代表職務退休僅三個月,「離職」未滿三年,觸犯本條規定,因此起訴。而根據同法規定,得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顏慶章認為,從91年他離開財政部長起算,到94年任職復華金控董事長,「離職」已經超過三年,並無違反該規定。而他也請教過當時的財政部長陳沖,陳沖查詢相關法令後,也認為沒有違反規定,顏慶章可以出任董事長一職。
二審法院的判決理由,也採用顏慶章的辯解。合議庭法官認為「離職」的時間點,應該以「離開原職」解釋,而非限於「退休、退職、辭職」等情況。法院另分別引用銓敘部94年、96年,針對該規定中「離職」的函釋定義,「係指退休(職)、辭職、資遣、免職、調職、停職、休職等原因離開其職務,而離開前之職務與營利事業有直接相關者而言。」因此判決顏慶章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