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
雷曼連動債爭議 銀行公會提出處理原則
擬定爭議態樣 各銀行仍可視個案處理

誤踩雷曼連動債可與銀行和解,得到慰問金或補償金(圖/卡優新聞網)

卡優新聞網

  因誤踩雷曼連動債導致虧損慘重的投資人,現在有機會可以與銀行協商和解。銀行公會通過「雷曼連動債爭議態樣及處理原則」,除了要求會員設置專責單位積極處理外,並指示符合爭議態樣時,銀行應主動提出和解,甚至透過給予「慰問金」、「補償金」等方式。

 

  雷曼事件不但引爆出連動債銷售弊端,也造成許多投資人對銀行財富管理失去信心,為了重建與客戶關係,減少外界指責,銀行公會擬定處理原則,要求會員銀行以最大誠意,積極與客戶達成和解。

 

  但所謂的處理原則,不僅把範圍限縮至「雷曼連動債」,而且必須是目前尚未贖回的投資人才適用,同時銀行公會指示出九大狀況,不過各銀行還是可以依照「個案情節輕重」進行判斷。

 

  是否符合銀行主動提出和解,主要還是看購買者年齡、更換發行機構及閉鎖期、銷售過程有無瑕疵、售後服務是否符合規定、委託人條件等。

 

  例如民眾購買雷曼連動債商品年限,加上自己當時年齡,如果超過男性七十五歲、女性八十一歲的「我國生命表生命年限」,又無發行人中途買回機制,且屬第一次投資連動債,以及未簽署同意書,銀行就應該積極與客戶達成和解。

 

  同時如果銀行無定期寄送資產淨值對帳單,或其他公告可讓投資人瞭解連動債淨值,以及提供的商品DM,讓人誤信商品保證本金或保證獲利,也都是銀行要主動出面處理的範圍。

 

  此外,銀行公會表示,民眾購買雷曼不保本連動債時,年齡已達七十歲以上,或是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以下,資產配置與本身的投資屬性不符時,銀行都必須與客戶和解。

 

  不過儘管已擬定出爭議態樣及處理原則,但由於仍屬於原則性範圍,相關個案各銀行仍可依照情節輕重判斷處理,因此投資人權益是否真正得到維護,恐怕還需觀察。

【2008/12/15 卡優新聞網】http://www.cardu.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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