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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消費券購物,商家可以不用開立發票?近來有民眾反應,用消費券買東西時並沒有拿到發票,而且詢問商家,竟得到「不必開立」這種答案。國稅局澄清強調,消費券並不是商品禮券,所以商家收到,還是要開立商品全額發票,民眾要特別留意。
所謂全額發票,就譬如購買214元的物品,付一張200元消費券和現金14元,商家還是要開214元的發票,不能只開14元。
而且因為消費券規定不得找零,所以民眾購買198元物品,最後付200元消費券,商家應該得開200元發票。
事實上,國稅局目前已經接到許多檢舉,為了避免商家逃漏稅,明(99)年將針對消費券做為重點查稅項目。
國稅局表示,消費券可以流通使用到到今年九月底,商家到金融機構兌換現金期限則為十月底,未來將透過交叉核對商家的消費券和刷卡資料,來防止逃漏稅發生。
根據「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消費券只能用來買東西、勞務、捐贈等用途,個人之間不能買賣,可是並無法可罰。至於商家可以向金融機構兌領現金,但不具備營業人身分的醫院、財團法人、寺廟等不得兌領。
現在約有三分之一的消費券已經回流國庫,國稅局指出,由於兌領消費券背面都有店家資料,將可以成為明年查稅依據
國稅局同時呼籲,若碰到持消費券不開立發票的情事,可以踴躍檢舉商家,一旦屬實,依照漏開發票的規定,檢舉人有機會獲得罰鍰20%的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