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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原本是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救濟防線,但在卡債風暴發生之後,法院似乎無視於社會正義的存在,無法與時俱進地運用司法裁量權,給予卡奴一個重生的機會;卡奴除了自殺之外,在萬念俱灰的情況下,很容易變成流浪街頭的遊民,引發更多的社會問題。
8月23日,台灣高等法院針對卡奴鄭三和聲請破產案宣判,結果高院合議庭裁定,撤銷了地方法院准許鄭三和破產的聲請,裁定理由是鄭三和的財產,還不夠支付破產管理人的報酬及破產處理程序的相關費用。
這些裁定理由,卻是破產法裡面所沒有規定的;我國破產法的適用,是採取一般主義,亦即除了公司法人之外,一般人也予以適用,而本法的立法主要是在維持債權人權益上的平等。
不過,年久失修的破產法除了最近一次修法,將羈押破產人的規定,改為「管收」之外,整部破產法對於破產人的資格及相關條件,仍然沒有作出詳細規定,造成有意還債的破產人,經常會被以「無財產可破」,或是「財產不足,沒有處理實益」為理由,遭到法院駁回破產聲請。
這樣的理由,在法律邏輯上,可以說是言之成理,但在法律內涵上卻是缺乏絲毫人文社會的情懷以及正義感,甚至忽略了法律本身不應該與社會感情相違;消基會董事長李鳳翱表示,現行破產法缺乏一般人破產的詳細規定,但是我們不要忽略了「人力」即是「國力」。
他說,法院不准卡奴再生,就必須面臨一輩子都要被追債的日子;卡奴將因而失去為人生繼續奮鬥的念頭;為了躲債,最後將變成四處流浪的遊民,這對整個國家來說,不是一件好事,甚至要付出更多、更大的社會成本。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執行破產法時,並沒有審酌有關法院裁量權的相關規定,已經造成原本是為一般人打造的破產法,變成「富人的法律」,一般人必須有足夠的「錢」,才能享有破產法的權益。
「不准卡奴破產,法院錯了嗎?」這將不是一個簡單的法律邏輯問題,但無法與時俱進的法院判決,可以預見的是造成更多卡奴變成遊民,讓整個國家社會付出更多社會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