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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禁治產是指禁止其處分財產。對於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以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者,法院可以因本人、配偶,以及最近親屬二人或檢察官的聲請,宣告禁治產,使他成為無行為能力人,而由監護人擔任其法定代理人。而這樣的程序,必須先請醫師鑑定後,再由兩名最近親屬,向法院提出聲請。而法官將會親自到現場瞭解,證明當事人確實達到無法處理自己事物的狀況時,會在兩名親屬中,挑選一人擔任監護。
不過即使宣告禁治產人,他的債務,依舊不能轉移。日前台北地方法院就有民眾,因為自己的親屬出車禍後,變成植物人,所以打算向法院聲請禁治產。不過,家屬所欠下的百萬元卡債,還是不能轉移,必須償還。差別是在於銀行催討的態度。由於已經宣告禁治產,當事人已經無法處理自己的事務,所以銀行對當事人催討已無用處,只能依照債權人的合法權力,凍結當事人名下的銀行帳戶(因為已經禁止治產,名下沒有財產供假扣押)。至於銀行也不能對監護人進行催討,所以這筆債務,就由禁治產人名下的帳戶償還。
不過銀行還是有可能討回這些債務。等到禁治產人死亡後,就有可能出現繼承人,而銀行就可以根據死亡繼承的原則,向繼承人追討所繼承的債務,這時候就可能追回這些卡債。
由於禁治產人的監護人,通常為最近的親屬,而根據死亡繼承的順序,首位為配偶子女,接著是父母、孫子女、祖父母、兄弟姊妹,所以通常禁治產人的監護人,很有可能繼承當事人的財產,當然包含債務。所以如果繼承人,沒有在當事人死後的兩個月內,向法院辦理聲請拋棄繼承,那未來這些卡債,就會轉移到繼承人身上,而由繼承人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