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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避免連動債所造成的銷售爭議,日前金管會公布「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草案,今(10/1)天金管會進一步擬定「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修正草案,在客戶權益保障的部份新增四大重點,包括商品審閱期必須在七天以上、需宣讀客戶須知內容、需全程錄音以及說明書標示風險程度等。
此次公布的草案在客戶分級管理制度上,是採取「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草案對於投資人的定義,即依風險承擔能力,和具備的專業知識,把投資人區分專業與一般客戶兩種,並針對一般客戶的部份,擬定更多的保障規範。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蕭長瑞表示,目前衍生性商品在國內銀行承作的部份,以結構型商品業務為多,像是雙元貨幣。而衍生性商品或結構型商品的交易型態,所涉風險也日漸複雜,因此,相關監理規範應作出適當的調整,來維護消費者的權益。
草案中,銀行向客戶提供結構型商品交易服務,應盡告知義務;對於存續期限超過六個月之商品,應提供一般客戶不低於七日之審閱期,以便審閱結構型商品相關契約;而銀行向客戶提供結構型商品交易服務,應向客戶宣讀,該結構型商品的客戶須知之重要內容。
而在商品的行銷過程中,銀行必須以錄音方式保留紀錄,並應先評估結構型商品屬性,且在商品客戶須知及產品說明書,以顯著的字體,標示該商品的風險程度;此外,銀行不得向客戶銷售,超過其適合等級的結構型商品。
蕭長瑞強調,銀行在行銷文件上,也不可以用誤導客戶的用詞,像是保障本金、保證獲利等,去慫恿客戶購買,並且要讓客戶瞭解購買結構型商品,可能存在的風險,而非用利誘的字眼去誤導客戶。
蕭長瑞進一步指出,在銀行辦理結構型商品的方面,本草案也首次對於銷售人員資格作出規範,嚴格要求其應具專業能力,保障客戶可以得到最正確的產品資訊。
這些條件包括銷售人員應擁有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相關業務執照,或是在國內外金融機構衍生性金融商品,曾業務實習一年;亦或是曾在國內外金融機構有半年以上、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的實際經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