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
行動上網不能用 月租照收惹民怨
終止合約要付違約金 消基會:業者超收不合理

花大錢行動上網卻連不上線,消費者卻仍須支付月租費(圖/卡優新聞網)

卡優新聞網

  許多民眾使用行動網卡時,常被線路不穩、連不上線等問題,弄得一肚子火,一想到每月還得花數百元「綁」在爛網路上,更是滿腔怨氣!消基會今(11)表示,行動上網不能用,消費者卻仍須支付月租費,想終止合約也得負擔違約金,實在不合理,NCC應訂定標準程序,讓民眾無償解約。

 

  據消基會統計,自去(98)11日至今(99)2月底,接獲了50件關於行動上網的申訴案,等於平均不到9天就有一件申訴案產生;申訴內容包括連線速率低落或是完全連不上線,要求賠償或解約的有18(36%)、資訊未詳盡告知,造成額外連線費用18(36%)、帳單費用有疑慮者為9(18%)、其他5(10%)

 

  為此,消基會調查5家電信業者的行動上網服務,發現台灣大哥大、威寶電信、遠傳電信等3家業者,若消費者因無法連線,而想要解約,都需要繳付違約金;而中華電信及亞太電信2家表示要視情況而定。

 

  消基會副董事長蘇錦霞指出,以中華電信提供的最低費率方案200上網型來試算,假設有5%(90)的用戶申請了行動上網,而發現無法使用時,卻還是必須綁約24個月每月繳交月租費200元,則業者相當於可以因此獲益超過43億,相當不合理。

 

  消基會則認為,業者提供收費服務,理應確保該服務是可以使用,若業者收取了費用,卻無法提供等價的服務,形同業者無法履行合約內容,依法消費者可請求損害賠償或減少月租費;消費者因此要求解約,實不應該收取違約金。

 

  此外,蘇錦霞表示,依「行動電話業務服務契約範本」中的阻斷扣減標準,若連續阻斷時間超過120小時,應提供當月月租費全免。不過5家業者均表示連線阻斷的賠償方案或費用扣減須另行討論,賠償並非按照契約的月租費扣減標準;也就是說,契約賠償條款形同虛設。

 

  消基會強調,現行範本對於通信阻斷的賠償明顯已不敷使用,主管機關應具體檢討定型化契約的內容,在許多新的電信產品出現之後,是否仍有足夠的規範來保障消費者,明確列出消費者權益可能受到損害的賠償條款,不要讓民眾獨自面對電信業者。

 

  同時,消基會呼籲,行動上網多人同時使用時,將會影響連線頻寬,主管機關應監管業者機器設備、基地台是否足夠,不應任由業者無止盡擴張用戶,而影響服務品質。

【2010/03/11 卡優新聞網】http://www.cardu.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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