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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5、6月向來是股東會的旺季,上市櫃公司除了報告一年來的營運表現外,贈送精美紀念品給前來參與的股東們,已是不成文規定。不過,國稅局提醒,公司購買紀念品贈送給股東,因屬與推展業務無關的饋贈行為,其支付的進項稅額,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股東會旺季已起跑,今(99)年由於金管會規定採登記制,一天最多200家召開,解決了股東會日期過度集中的問題,而新制上路後,職業股東無法像過去那樣短時間內連趕好幾場,也較能保障小股東的發言權。
其實,小股東最關心的,除了公司的經營狀況外,再來就是紀念品了,無論是柴米油鹽或是鍋碗瓢盆等生活用品都頗受歡迎,常可看見人人大包小包搬回家的情景;而為討好股東們,企業方面也會精心挑選禮品,希望能讓大家留下好印象。
不過,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交際應酬用的貨物或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也明定,所稱交際應酬用的貨物或勞務,包括宴客及與推廣業務無關的餽贈。
國稅局解釋,依各條例規定,公司召開股東會時,贈送股東紀念品的進項稅額,自然不得扣抵。但營業人於股東常會後,提供股東便餐或舉行業務檢討會的餐費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按相關函令規定,其取得合法憑證者可以扣抵銷項稅額,不在此限制之內。
同時,國稅局再次提醒,「贈送股東紀念品的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營業人切勿將該進項稅額提出扣抵,以免日後被查獲時,除遭追補本稅之外,並將被處漏稅額1至10倍的罰鍰,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