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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
暴力催收卡債,最高可判五年徒刑
未來催收人員必須要有證照

記者  蘆風辰  報導   2006/02/15  
影響正常居住、就學、工作、營業或生活的騷擾方法,都是屬於違法行為,可判徒刑或併科罰金

  為了遏止一般債務管理公司以惡性手段,包括暴力、恐嚇、威脅及騷擾等惡行,進行債務催討,經濟部參考美國及日本的法例,研擬完成「債務催收公司管理條例」(草案),預計於3月初送請行政院審查後函送立法院審議,並將積極洽請立法委員協助儘速審查,希望能夠在本會期內三讀通過。

  債務催收在國內屬於合法行業,與一般的公司沒有不同,所以一樣要依照公司法向經濟部登記設立,但對於該公司所雇用催收人員的違法行為,卻是無法針對公司或負責人作出處罰。因此,造成討債的問題叢生,悲劇不斷上演。該條例對於未經許可或不當催收的行為,已經訂定出相關規範和罰則。

  首先,從業人員的身分上有明確的規定,就是公司的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執行債務催收之人員,都不能有組織犯罪或流氓等前科,而曾犯本條例、毒品、槍砲彈藥、妨害性自主、妨害風化、殺人、重傷害、妨礙自由、搶奪、強盜、詐欺、侵占、背信、重利、恐嚇、擄人勒索、妨礙名譽、偽造文書、妨害秘密等罪的人,也不能擔任。另外,債務催收公司所雇用的債務催收人員,還須受過專業訓練領有證書,才可辦理催收工作。

  管理條例草案在催收行為的規範上,明定禁止於晚上十時至早上七時之間進行催收,同時不得對債務人以外之第三人進行催收或騷擾。更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侮辱、損毀、虛偽、詐欺或誤導之方法催收,也不能以影響正常居住、就學、工作、營業或生活的騷擾方法來催收債務。

  像是目前最受爭議的騷擾行為,如電話、傳真、簡訊、電子郵件等通訊方法向債務人催收;或是故意到債務人的住所、學校、工作地點去騷擾,都明確規定視為違法之騷擾行為。

  也有明確的罰則規定,若有違法行為的催收人員,最高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而債務催收公司未依規定實施者,也可處新台幣十萬元到三百萬元不等之罰鍰。

  去年金管會要求銀行公會制訂「金融機構應收債權催收作業委外相關自律規範」,從銀行端規範委外催收作業,但當債權被轉賣給催收公司時,卻無「法」可約束,更無任何處罰條款。此次,經濟部的「債務催收公司管理條例」(草案),將更有效管理這些催收公司,避免那些光怪陸離的討債手法,危害一般民眾及債務人的安寧及安全。

【2006/02/15 卡優新聞網】http://www.cardu.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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