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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
警示帳戶持有人 將可開立薪資轉帳戶
警示期五年變三年 仍不得金融卡交易

記者  張嘉純  報導   2010/08/18  
警示帳戶只能夠臨櫃進行提款(圖/卡優新聞網)

  被銀行列為「警示帳戶」的持有人,因最長有五年的時間無法開立薪資轉帳戶等限制措施,造成民眾不便進而影響權益,金管會為兼顧防杜不法與限制人民權利間的平衡,預告將適度放寬其規範。

 

  由於詐騙集團猖獗,使得國內人頭帳戶數增多,因此金管會於95年施行了「銀行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的存款帳戶管理辦法」。若有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的存款帳戶,經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指為偵辦刑事案件需要,通報銀行後就會被列為「警示帳戶」;而該開戶人所開的其他帳戶,則稱為「衍生管制帳戶」。

 

  若被列為「警示帳戶」者,最長有五年的時間將被列管,無法開立薪資轉帳戶等限制措施。但因施行下來,有些民眾因為證件遺失遭冒用,也被列為「警示帳戶」,讓無辜的民眾平白成了受害者。因此金管會預告,警示帳戶民眾將可申請薪資轉帳戶,且警示期也將從五年縮短至三年。

 

  金管會表示,全台約有6萬多個警示帳戶,礙於規定,「警示帳戶」持有人無法申請開立薪資轉帳戶,以致影響民眾的工作權益,所以草案通過後,警示帳戶持有人只要提出在職證明或任職公司證明文件,即使在警示帳戶期間,也可申請開立存款帳戶。

 

  金管會說明,凡被列為「警示帳戶」的民眾,其名下所開的帳戶,皆屬「衍生管制帳戶」。因此,對於具較高風險的存款客戶,銀行應有適當的風險管理措施。包括限制其不得申請金融卡或自動化(ATM)交易,只能夠臨櫃提款等。

 

  此外,列為警示或解除警示帳戶,如屬重大緊急案件,可先以電話、傳真或其他可行方式通知銀行,並於通知後五個營業日內,補辦公文書資料送達銀行,逾期未送達者,銀行應先與原通報機關聯繫後解除警示帳戶。

 

  至於何時可施行金管會表示,考量第九條警示期限縮短後,需清查及調整警示帳戶通報系統修改相關事宜,因此施行日期需另定。

【2010/08/18 卡優新聞網】http://www.cardu.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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