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縣蕭姓男子多年前遺失一張富邦金卡,並遭人盜刷。蕭妻向台北富邦銀行申請掛失停用。法院判決蕭男不需給付盜刷費用,但台北富邦仍強制停卡,並向金融聯徵中心通報蕭男逾期未繳款。蕭男認為該銀行已侵害其名譽權,因此求償九十萬元。高等法院判決台北富邦銀行需賠償二十萬元精神慰撫金,全案定讞。
身為某化工棉製廠董事長的蕭先生,申辦擁有台北富邦銀行萬事達金卡,但2007年11月間,他的信用卡遭人在韓國盜刷九筆,共三萬九千多元。蕭男事後發現信用卡遺失,因此在被盜刷後十天,委託妻子向銀行申報掛失停用。
蕭男事後並沒有給付這筆卡費,一年後,銀行才向法院起訴,要求蕭男給付該款項。但法院最後判決銀行敗訴,而銀行則未上訴,案件因此確定。不過,北富銀在敗訴前,即已先對蕭男強制停卡,並通報金融聯徵中心,指稱蕭男積欠卡費三萬六千多元,且逾期未繳。
因此,蕭男事後申請房貸遭拒,公司融資也受到影響,所以提出民事訴訟,要求台北富邦賠償名譽損失,計九十萬元。台北富邦銀行應訴時表示,是公司內部員工操作電腦時,歸帳錯誤,之後已經拋送新的資料給聯徵中心,並非故意侵害蕭男權益。
法院審理後,依照民法雇用人連帶責任規定,雖然是公司員工有過失,但雇用人也需負連帶賠償責任,因而認定台北富邦銀行確有過失。一審判決台北富邦銀行敗訴,需賠償五萬元精神慰撫金。案件上訴二審後,高等法院仍認定該銀行有過失,審酌蕭男為棉織廠公司董事長,名下不動產、投資達四千五百多萬,因此提高富邦銀賠償金為二十萬元。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