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的小額借貸與信用卡定型契約中,一定都有簽訂條款。在契約簽訂人還款出現問題時,銀行就會先進行催收。催收未果時,就採取法律行動。大部分的債權銀行,會以簡易判決的方式,利用法院的威嚴,逼迫當事人還錢。至於少部分的銀行,則是跳過簡易判決程序,直接提出民事訴訟。等到勝訴之後,再向法院聲請強制處分,扣押當事人的財產。
根據司法院在今年(95)上半年度(一到六月)的統計中,也特別點出,今年度地方法院各項案件新收計152萬1,688件,較上年同期增加25.6%,新收案件中民事事件占55.0%最多,強制執行占24.4%次之,刑事案件占11.3%第三,公證事件占5.3%第四。
至於就各類新收件數與去年同期比較,民事部分,受經濟景氣趨緩、卡債問題及治安狀況影響,除保護令聲請事件及公證事件微幅減少外,其餘案件皆上升,民事小額訴訟增加39.8%最多,民事簡易訴訟增加36.6%其次,提存事件增加34.5%居第三。
而根據司法院截至今年度十一月底的統計來看,各級法院民事訴訟第一審終結件數,其中光是借貸的訴訟官司,就有168,442件。這之中包含一般借貸、信用卡借貸、信貸等,多種借貸案件。而比較值得注意的,是去年整年度的借貸件數,共有122,398件,而前年共有98,113件。在今年十二月份統計資料尚未出爐前,案件數目就出現明顯增加,比起前兩年的增加幅度,高達七成。
另外,根據大部分銀行的定型化契約條文,約定若有訴訟問題時的法院管轄問題,要求持卡人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有專屬管轄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所以台北地方法院在處理卡債案件時,是全國案量最大的法院。平均每個月處理的卡債案件,包含一般民事訴訟、簡易民事訴訟、民事小額訴訟、提存、強制執行等,約有五千多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