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賣場優惠,相關使用說明一定得看仔細!大潤發推出購物滿2,000送1,000元抵用券活動,原來這1,000元抵用券得分時段消費,使用條件嚴苛,消費者還需另付9,000元,才能用完抵用券,公平會經查此舉違反公平交易法,大潤發將因廣告不實處以40萬元罰鍰。
大潤發今(99)年6月舉辦年中慶活動,於各大廣告中宣稱,只要在6月12日至6月14日三天內購物滿2,000元,即送1,000元購物滿額抵用券,並於指定日期6月16日至8月24日回賣場購物,就能憑券享滿額千元抵用百元優惠。
乍看之下,這樣的好康令人心動,不過經公平會查證卻發現,該抵用券的使用時段細分為6月16日至7月13日(兩張100元抵用券)、7月14日至7月27日(一張100元、一張300元抵用券)、7月28日至8月10日(兩張100元抵用券)、8月11日至8月24日(一張200元抵用券),各該時段單次消費須滿抵用券面額10倍(含)以上金額,方可憑券直接折抵,整本購物滿額抵用券總計可折抵金額為1,000元。
也就是說,1,000元抵用券必須分4個時段使用,每個時段都必須達到至少2,000元以上的消費門檻,才能享受抵用券優惠。換算下來,等於要額外支付9,000元以上的消費金額,才可完整利用1,000元的抵用券,與廣告中宣稱的滿2,000送1,000的說法相距甚遠。
公平會指出,大潤發公司以廣告方式招徠消費者前往消費,即應同時主動揭露購物滿額抵用券的限制條件,該公司未於相關廣告揭露優惠措施之限制條件,易造成消費者誤解,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法處以40萬元罰鍰。
對此,大潤發公關經理何默真表示,目前還沒收到公平會公文,但之前已和公平會進行說明,電視廣告礙於秒數限制,無法解釋得太詳盡,不過在賣場及DM資料上,都有註明使用條件限制,對於公平會的指正,會再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