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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金改一審宣判 金融界涉洗錢無罪
須證明是不法所得 應訊皆稱因交情匯款

記者  吳陳錦  報導   2010/11/05  
扁家二次金改弊案,陳水扁與吳淑珍均獲判無罪(圖/卡優新聞網)

  前第一家庭涉及的二次金改弊案,台北地方法院今(5)日宣判,被指控涉嫌貪污的前總統陳水扁、吳淑珍夫婦,均獲判無罪。而協助扁家洗錢的多名金融界人士,也同樣獲判無罪。

 

  獲判無罪的金融界人士,其中被指控協助扁家洗錢的,包含國泰金副董事長蔡鎮宇、元大馬家,集團總裁馬志玲、前元大金總經理馬維建,全都無罪。另外前兆豐金董事長鄭深池、前開發金總經理辜仲瑩、財務長邱德馨,一樣也判無罪。

 

  台北地院公布的判決書中指出,遭控洗錢的金融界人士無罪理由,主要是因為洗錢罪中,掩飾、隱匿他人重大犯罪所得,必須要行為人主觀上,「瞭解」所隱匿的錢是他人犯罪所得。

 

  由於這些金融界人士在法院應訊時都表示,吳淑珍交付金錢時,並未說明這些錢如何而來,也不知道這是扁家貪污所得。憑藉著與吳淑珍的交情,所以才答應匯款海外。

 

  另外,法院也指出,洗錢罪的客觀層面,必須證明錢確實是犯罪不法所得。但由於特偵組無法舉證證明這些錢都是扁家的貪污所得,所以客觀層面也不構成金融人士的洗錢罪。

 

  至於前元大金營運長馬維辰,因為未受土地銀行委託,而擔任復華金的股權代表,遭檢方指控涉犯背信罪,也獲判無罪。另外國泰金董事李明賢,則被指控涉犯湮滅罪證,同樣也是無罪。

【2010/11/05 卡優新聞網】http://www.cardu.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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