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辜仲諒紅火案重判 特偵組提起上訴
五項罪名判決無罪 檢方認定確有違法

記者  吳陳錦  報導   2010/11/18  
辜仲諒任中國信託經理人時,涉及紅火案遭判重刑(圖/卡優新聞網)

  前中信金副董事長辜仲諒因紅火案,遭台北地院重判有期徒刑九年。而特偵組認為辜仲諒另外還涉犯五項罪名,但一審法院卻判決無罪,因此檢方今(18)日向台灣高等法院聲明上訴。

 

  一審法院上月中宣判,特偵組指控辜仲諒涉犯七項罪名,但法院僅認定辜仲諒涉犯銀行法的背信罪、證交法的間接炒股罪;至於特偵組另外指控的五項罪名,法院則全部判決無罪。特偵組與台北地檢署多次共同開會討論後,針對法院的無罪理由,提出上訴。

 

  法院認為,雖然辜仲諒仍為中國信託銀行經理人,而中信金控公司成立後,中國信託銀行已經不是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所以辜仲諒不適用證交法的背信罪,判決無罪。但檢方則指出,辜仲諒仍適用證交法,也有背信罪問題。

 

  另外,法院認為中信銀與紅火公司間,私相授受附兆豐金股票的結構債,只是形式上交易,根本沒有移轉結構債,並無違犯金控法中的「向子公司收受不當利益罪」;但檢方認為已實質上發生交易的結果,確有違法。

 

  至於辜仲諒成立資本額1美元的紅火公司,法院認為這是辜為了填補「行賄」前第一家庭後產生的資金缺口,因此成立公司當成匯款中繼站,是具有「特殊目的」的公司;但檢方認為,辜成立紅火公司,實際上用於買賣兆豐金股票,目的在套取不法利益,有涉犯證交法「禁止相對委託罪」之嫌。

 

  另外檢方也指出,辜仲諒取得兆豐金經營權後,賣出兆豐金股票套利三千萬美金,涉犯證交法內線交易罪;還利用紅火公司,多次轉匯三千萬美金,也涉犯洗錢罪。

 

  本案中,先前中信三老臣一審都遭到重判,上訴二審後,高等法院裁定停止審判,等候辜涉案部分上訴。而特偵組上訴後,預計高院將併案審理。先前中信三老臣的刑度分別是前財務長張明田有期徒刑8年,前法務長鄧彥敦有期徒刑72月,以及前財務副總經理林祥曦則76月。

【2010/11/18 卡優新聞網】http://www.cardu.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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