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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金改一審無罪 特偵組提出上訴
扁珍及金融高層涉案 馬維辰背信無罪確定

記者  吳陳錦  報導   2010/11/25  
二次金改弊案一審陳水扁獲判無罪(圖/卡優新聞網)

  前第一家庭及多名金融界高層涉及的二次金改弊案,最高檢察署特別偵查組今(25)日提出上訴。檢方針對前總統陳水扁、吳淑珍夫婦在內的20名被告,以一審判決有明顯違法為由,聲明上訴。

 

  遭檢方聲明上訴的金融界人士,包含被控洗錢罪的國泰金副董事長蔡鎮宇、元大馬家,集團總裁馬志玲、前元大金總經理馬維建、元大證券前董事杜麗萍,以及前兆豐金董事長鄭深池、前開發金總經理辜仲瑩、財務長邱德馨。另外國泰金董事李明賢則被控涉犯湮滅證據罪,檢方一併上訴。

 

  本(11)月初本案一審宣判,台北地院審判長周占春認為檢方指控陳水扁等人涉犯的「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必須要是憲法明文的「總統法定職權」的職務上行為。由於金控合併並非憲法明文總統法定職權,因此陳水扁收受企業獻金61000萬元,乃屬企業捐獻,故貪污無罪。而協助洗錢的金融界人士,則因為主觀上不知道所匯款項為扁家貪污不法所得,客觀上這些錢也不是貪污所得,所以全都獲判無罪。

 

  但特偵組上訴則針對「職務上行為」論述,特偵組援引最高法院見解,指出「所謂職務上行為,係指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所得為之行為而言,只要該行為與其職務上具有關連性,實質上為該職務影響力所及者,即屬相當」。也就是總統實際上對金控合併具有「實質影響力」,總統因此收錢,就構成貪污行為。

 

  依此見解,特偵組認為這已經構成金融界高層洗錢罪中,隱匿「貪污」犯罪不法所得的客觀要件。至於洗錢者主觀上是否要「明確」知道自己正在洗錢,特偵組引用最高法院判決、法律學者意見,認為雖然洗錢者不見得要確實知道自己的洗錢行為,只要洗錢者「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已經構成隱匿犯罪所得,或是影響、妨害檢警偵辦行為,就已經構成洗錢的主觀要件。

 

  至於前元大金營運長馬維辰,因未受土銀委託,而擔任復華金的股權代表,遭檢方指控涉犯背信罪,一審也獲判無罪。特偵組指出,檢方認為一審判決並無違誤,故不對馬維辰上訴,馬維辰無罪確定。

【2010/11/25 卡優新聞網】http://www.cardu.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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