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金管會陳報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草案,今(6)日獲行政院院會通過,未來將成立專職爭議處理機構,以便更有效解決消費者與金融業者的紛爭,同時也明文嚴格規定,金融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營業促銷活動時,不得有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情形。
金融商品日趨複雜、專業,尤其金融海嘯時期,銀行銷售連動債未充份揭露風險資訊,導致民眾血本無歸,就算告上法院,等待最後結果也是曠日廢時,明顯對消費者不利。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通過後,未來發生金融爭議,消費者可先向金融業提出申訴,如未能獲得妥適處理時,就可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不過,評議前會先有類似調處的和解機制,一旦無法成功,才會再交由評議委員處理。
金管會副主委吳當傑表示,爭議處理機構屬財團法人性質,納入規範的金融業,將包括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保險業、電子票證等,但不含證交所、櫃買中心、集保事業、期交所等事業。
而透過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成立,未來消費者可以將評議書送請法院,如果又進一步經法院核可,將與民事確定判決有相同的效力。
目前草案嚴格規定,金融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營業促銷活動,不得有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以導致他人誤信情事,而且提供商品或服務契約前,應向消費者充分說明,以及揭露風險,若違反導致民眾遭受損失,都要負賠償責任。
不過,原先草案規劃爭議處理機構達成一定金額以下的評議決定時,金融機構須負起賠償責任,否則將遭受罰鍰、糾正等處分,但在業者及學界代表的意見下,行政院通過的版本,已改擬定為金融機構若事前曾以書面同意,或在服務契約中表明願意適用金融消保法的爭議處理程序,才接受一定金額以下的賠償責任。
吳當傑指出,草案接下來還必須送立法院三讀通過,如果今(100)年上半年能完成,最快今年底前可以成立爭議處理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