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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
投資型保單又熱賣 當心被高報酬誘惑
投資收益均非保證 費用風險仔細評估

記者  張中昌  報導   2011/02/08  
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標的複雜(圖/卡優新聞網)

  全球經濟環境正逐步復甦,再加上股市上揚的帶動下,民眾投資意願提升,使得國內投資型保險商品再度熱賣。不過金管會提醒,這類保險商品的費用結構有多種型態,消費者在投保之前,應審慎評估各商品的風險且詳細瞭解各種項費用結構,才可避免發生爭議。

 

  投資型保險商品過去曾紅極一時,但受到連動債事件、金融海嘯的波及,許多民眾紛紛認賠贖回,直到現在景氣回溫後,不少人又開始將其列為理財工具的選項之一。

 

  由於投資型保險商品可連結的標的,包括共同基金、金融債券、公司債、結構型商品等,因此其中複雜度較高。像是購買境外結構型商品,因屬國外金融機構所發行,且以外幣計價,更有匯率等因素必須考慮

 

  金管會表示,投資型保險商品本質為長期性保險契約,消費者購買前,要審慎評估自身需求,尤其保單連結複雜的投資標的,須確認自己具備投資專業或風險承擔能力,不要光只看高報酬率而被誘惑。

 

  一般而言,投資型保險商品的費用包含前置費用、保單相關費用、投資相關費用、解約或部分提領的後置費用等,消費者於投保前務必詳細瞭解意涵及商品收費架構。至於各保單實際收取費用的高低,仍須由消費者自行或藉助保險招攬人員就個別商品特性作費用的試算。

 

  金管會指出,現在除已督促保險公司依規定揭露投資型保險商品各項費用外,也呼籲業者應充分瞭解顧客需求,並規劃適合的商品供消費大眾選擇。

 

  消費者簽約後如發現保單內容不符合需求,仍可依保險契約約定,於收到保單翌日起十日內,向投保的保險公司撤銷保險契約,保險公司則應無條件退還所繳保險費。

 

  金管會進一步提醒,目前市場上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分為由保戶自行選擇投資標的,以及由保險公司委託證券投資信託公司代為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資產二種,若屬於不是自行選擇投資標的,除非為附保證給付投資型保單,否則專設帳簿資產的投資,均非保證收益。

【2011/02/08 卡優新聞網】http://www.cardu.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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