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大銀行彰化分行核准貸款予一家營造公司後,公司卻惡性倒閉,導致銀行出現呆帳。銀行向當時的分行巫姓經理求償,法院審理後,認定巫姓經理違規放貸具有過失,判決他需賠償銀行八百萬元,全案還可上訴。
台北地院今(11)日公布的判決書中指出,元大銀行彰化分行楊姓業務專員在95年間,辦理玉樹營造公司授信案,由巫姓經理核准放貸,而後玉樹公司惡性倒閉,使得銀行出現一億兩千多萬呆帳無法回收。
隔年元大銀行提出訴訟,最高法院最後判決楊姓專員、元大銀行總行、元大銀行彰化分行,三方在放貸過程中都具有過失,各需負擔一千一百萬元的損失。
而元大銀行總行認為,銀行與巫姓經理間為民法上的「有償委任關係」,當時經理在核准放貸時,沒有善盡經理人的注意義務,且未查核、監督楊姓專員的授信案,顯然在執行職務上具有過失,必須負擔賠償。因此元大銀行又提出民事訴訟,向巫姓經理求償八百萬元。
法院審理時,巫姓經理辯稱,自己是適用勞基法的員工,與銀行間為「雇傭關係」,並非委任關係,所以核准放貸只是單純的執行勞務,不須考量執行時是否具有過失。而他也主張,先前已多次處理玉樹公司融資案,但總行從未表示意見,這次也是循往例核貸,不具過失。
法院最後認定,不管雙方是「委任」或「雇傭」關係,經理人皆有依銀行內規而放款的義務。由於授信案必須經過巫姓經理批准、審核,但其放款並未遵守銀行內規,可見巫姓經理確實沒有盡到義務。
另外,法院同時認為,巫姓經理是分行中,唯一有權批准、審核授信案的人員,所以先前最高法院判決彰化分行需負擔損失的部分,可由當時擔任分行經理的人負擔。因此法院判決巫姓經理敗訴,需賠償元大銀行八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