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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監理處過失 新光銀獲國賠千萬
偽造進口車籍冒貸 科員竟核發車牌

記者  吳陳錦  報導   2011/02/17  
台北市監理處因過失,需賠償新光銀行1029萬餘元(圖/卡優新聞網)

  台北市監理處杜姓科員,協助他人以偽造文件申請四張進口賓士轎車車牌後,再以偽造的車牌、車籍資料,向新光銀行申請車貸,導致銀行鉅額呆帳。新光銀行提出國賠訴訟,法院審理後,判決監理處敗訴,需賠償新光銀行1,029萬餘元,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台北地院今(17)日公布的判決書,2005年底一家公司何姓負責人,因為公司資金周轉問題,利用四名人頭戶,以及假造的進口轎車完稅證明、出廠證明書等資料,向當時台北市監理處的杜姓科員申請車牌。而杜姓科員明知這些資料全是偽造,仍以修改車身號碼的方式,移花接木核發四張車牌。

 

  何姓負責人領到車牌後,即向新光銀行請領車貸1,170萬元,新光銀行核對監理處電腦資料無誤後,隨即撥發款項。但何姓負責人只繳了六期貸款後,就不再繳款。

 

  新光銀行本想拍賣四輛賓士抵償,但根本就沒有車輛可供執行、拍賣,銀行不甘受損,因此向法院提出國賠訴訟。

 

  法院審理時,監理處辯稱,杜姓科員的行為純屬個人行為,並非執行公務時的職務上行為。而銀行辦理汽車貸款業務,為了避免經營商業風險,本來就應該要負責查驗、審核。故銀行沒有盡到徵信、授信的責任,也具有過失。

 

  經過法院清查,法院認為杜姓科員的工作內容,原就是負責新車審核車牌業務,職務上當然有機會修改電腦中的車身號碼。所以他核發四張車牌,就是執行公務時的違背職務行為。

 

  至於監理處辯稱銀行也有過失部分,法院調查銀行車貸授信業務過程,認為只有「原車及轉貸」時,才需要銀行行員實際看車。由於本件為新車核貸案件,銀行不須負責審核車輛,所以銀行不具過失。

 

  法院並指出,杜姓科員之後被以偽造文書罪判刑九個月,再加上他執行公務時有違背職務行為,侵害了銀行的財產權,已經符合國賠法的賠償要件,因此最後判決監理處敗訴,須國賠1,029萬餘元。

 

  台北市監理處則回應表示,由於該判決尚未確定,而且尚未收到判決書,等收到後將再與委任律師研商處理。

【2011/02/17 卡優新聞網】http://www.cardu.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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