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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取同事身份辦卡 狂刷上百次遭判刑
犯竊盜、偽造文書罪 刷36萬易科罰54萬

記者  吳陳錦  報導   2011/03/15  
竊取資料申請信用卡,吃上竊盜、偽造文書官司(圖/卡優新聞網)

  台北市一位31歲的蘇姓女子,日前竊取同事身份資料申請兩張信用卡,並於核卡後刷卡上百次、消費金額逾36萬元。法院審理後,以竊盜、偽造文書等罪,判處蘇女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得易科罰金54萬元。另宣告緩刑3年。

 

  台北地院今(15)日公布的判決書中指出,蘇女與被害人同為台北市內湖某貿易公司同事,前(98)11月中,蘇女見被害人將身份證、所得稅扣繳憑單遺忘在公司傳真機上。蘇女因信用卡額度已滿,故心生逮念,將資料影印留底,並向大眾、台新兩間銀行申請信用卡。

 

  兩間銀行人員都打電話向蘇女核對資料無誤後,誤以為蘇女即為申請人,因此在前年11月底及去(99)1月中,分別核發信用卡給蘇女。

 

  蘇女在開卡後,隨即於網路購物880元,下班後又到美妝店、服飾店、百貨公司連續購物,光是開卡第一天,就刷卡十次。蘇女除刷卡購物外,還持大眾銀行信用卡預借現金四次。

 

  總計蘇女三個月,持大眾銀行信用卡刷卡68次、持台新銀行信用卡27次,刷卡加上預借現金,蘇女以卡消費逾36萬元。

 

  待被害人收到帳單後,發覺身份遭冒用,立即報警處理,警方循線逮捕蘇女。法院審理時,蘇女坦承犯案。法院最後認定蘇女竊取同事個資,犯下一個竊盜罪;預借現金,犯下一個違法由付款設備領款罪;冒用身份請卡,犯下4個偽造私文書罪;多次刷卡,則犯下95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最後處有期徒刑16月,得易科罰金。

 

  另外,法院審酌蘇女未有前科,犯案後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台新銀行損失,另外也與大眾銀行和解,每個月將償還大眾銀行八萬元。因此法院認為蘇女應無再犯之虞,給予緩刑三年的自新機會。

【2011/03/15 卡優新聞網】http://www.cardu.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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