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財委會初審通過所得稅法第66條之9修正草案,將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的稅率,從10%提高到15%,期待能敦促企業主把盈餘分配給股東,或是給員工加薪。財政部長李述德指出,這本來就是大幅調降營所稅稅率到17%的配套措施,現在是適當的時機。
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從10%提高到15%,是財委會立委提案的修正案,提案的國民黨籍立委賴士葆表示,99年營所稅率從25%大幅調降到17%之後,與綜所稅最高稅率40%,差距拉大,導致企業不願意發放股利,使小股東權益受損,同時也扭曲了稅制的公平性。
李述德回應,去(99)年開始,營所稅從25%調降到17%,大幅調降了3分之1,但營所稅調降的同時,並沒有調高未分配盈餘加徵的營所稅率,是因為當時時機不適合;但現在財政部認為委員的提議很好,相當支持。
李述德進一步說明,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所稅,提高到15%以後,即使今(100)年通過,也是從101年實施,要到102年申報才適用,可以鼓勵企業分享盈餘,把盈餘分配下去,就不必多繳5%的稅,或是給員工加薪,以費用支出,或是盈餘轉增資,強化公司資本。
不過,財委會審查的同時,行政部門也有不同意見,經濟部站在企業的立場就不表支持。經濟部認為,企業如果擁有較多的未分配盈餘,就可以增加投資,或是擁有雄厚的本錢,以渡過像金融海嘯那樣的難關。
但財政部則指出,如果企業認為保留盈餘很重要,那就把盈餘轉增資,足以壯大公司資本額,又不會被課到稅,但如果可以的話,財政部還是認為,營所稅已經大幅調降,企業有較多的盈餘,就應該與股東或員工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