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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特專欄】網路廣告加警語 又見「恐龍」規範
立意良好執行困難 做出範例提供參考

作者  維特         2011/04/01  
圖像廣告警語密密麻麻,已失去原本的立意(圖/卡優新聞網)

  近來看到金管會的一則新聞「雙卡禁刊關鍵字廣告」,看到這新聞標題時我內心覺得還不錯,因為泛濫的雙卡廣告的確該有規範,但是我詳細看了一下新聞稿的內容之後,發現有幾點不合理之處,也懷疑制定這些辦法的金管會大人們,到底有沒有看過網路廣告?

 

  能不能請這些大人們在制定這些相關規範的同時,能夠做出幾個廣告範本來讓大家遵循?否則這些不合網路市場現況的廣告規範,根本就是要逼使雙卡廣告在網路上絕跡。

 

  筆者詳細看了這次金管會公布的廣告規範,立意在於各種型態的雙卡廣告例如:簡訊、網站廣告都要加註警語,這樣的立意雖好,但在實際執行上是有困難的。

 

  首先我們來看一下規定的內容「在網路刊登可直接點選超連結至發卡機構所屬網站活動網頁的圖像式廣告時,網頁都必須依規定揭露警語及循環利率等相關資訊,而且信用卡類廣告版面不得低於1/13;現金卡類廣告版面不得低於1/8,製作字體顯明之外,且至少必須14號字以上」。

 

  警語及循環利利率的相關資訊加起來最少也有幾十字,稍有網頁美術概念的人都知道,現在的網頁圖像式廣告哪裡擺的下這麼多的14號字?那不就整張圖像都是警語?

 

  如果是要求圖像式廣告所連結的「活動網頁」,要有如此規範還說的過去,要求圖像廣告加註警語,豈不是強人所難?如果這個規範合理,筆者想敦請金管會是否可以做出幾個範例讓大家參考?讓我們學習一下網路圖像廣告,怎麼加上14號字的警語?

 

  這次的規範也包括了簡訊部份,有使用簡訊的人都知道,一封簡訊最大的容納量就是70字,如果連簡訊廣告都要加上警語,那麼一則金融廣告不就要分2封以上的簡訊才能發送完成?

 

  去(99)年台灣曾經發生了法官判案悖離社會大眾正常的認知,所以這些法官被稱為「恐龍法官」,如今金管會這些看似立意良好的廣告規範,在實際執行有困難的情況下,恐怕也將變成「恐龍規範」。

 

  筆者很想建議金管會,如果依照比例原則,雙卡電視廣告的片頭是否應該加註36號字的警語?金融廣告規範的確有其必要性,但是頒布相關辦法之前也請多考量一下可行性吧!

 

《本專欄固定每週二、五刊出》

【2011/04/01 卡優新聞網】http://www.cardu.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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