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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
保全員不適用責任制 一日工時不超過12小時
明年5月1日起實施 每四週工時不超過168小時

記者  方凡  報導   2011/04/13  
保全人員明年5月1日起,每日正常工作不得超過10小時(圖/卡優新聞網)

  日前發生保全人員過勞死意外,引發各界關注,勞委會今(13)日邀集勞雇團體及地方主管機關開會討論後,對保全人員工時限制形成共識,於明(101)51日起,每天正常工時不得超過10小時。近日內就會發布「保全業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提供勞雇雙方及地方主管機關參照辦理。

 

  勞委會指出,現行實務上保全業保全人員的工作時間確實過長,因為保全業雇主長期誤用、濫用責任制,勞委會有必要對此重新規範並予導正,避免過長且不合理的工時,危害勞工健康,影響勞工福祉。

 

  勞委會與勞雇團體形成的共識包括:民國10151日後,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若有緊急情況,每日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4小時,且下次出勤應間隔至少12小時;同時,人身保全及運鈔車保全,規定每四週內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68小時。

 

  由於將保全人員明文排除在責任制之外,除了工時限制之外,勞動約定書也應記載工作內容與工時安排,雇主報核的勞雇約定書,應該包括:職稱、工作項目、工作權責或工作性質、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有關事項。

 

  至於休假也必須符合規定: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若經由彈性約定,得於2週內安排勞工2日之休息,作為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但不宜將年度休假,全部改採工作,加發工資。

 

  勞委會呼籲雇主要遵守規定,地方政府勞工局也要嚴格把關,如果地方主管機關在符合審核參考指引的前提下,依權責就個案的審核事項有更細緻,或對勞工更有利的具體規範,勞委會也將予以尊重。

【2011/04/13 卡優新聞網】http://www.cardu.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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