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持卡人可能會發現,手上有愈來愈多張信用卡,限縮信用卡紅利積點兌換的有效期限。所以,民眾不是得趕快隨便換完,不然就是原封不動,送還給發卡銀行,持卡人就算很無奈也沒辦法。
台聯黨團今天指出,銀行紅利積點其實只是招徠客戶申辦信用卡的招數,因為銀行片面提前解除紅利點數,導致消費者權益受損,估計有50億元的消費權益,就這麼憑空蒸發。
台聯黨團表示,依據民法第126條的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不行使而消滅。而根據金管會銀行局所提供的資料,以及查詢每家銀行紅利積點規定後估算,8大發卡銀行以95年11月推估,單月產生的紅利點數是26.36億的紅利點數。如果以台新銀行大集大利紅利積點計算,要17點到20點才能兌換價值1元的商品,如果紅利積點2年失效,等於是提前3年解除紅利積點的給付義務,36個月總共就是吞掉數百萬卡友的949億點,損及消費者權益有45到50億元。
然而,金管會銀行局的立場,則是站在銀行這一邊。銀行局表示,紅利積點是發卡銀行的成本,雙卡風暴之後,銀行虧損連連,努力打消呆帳之餘,也不得不縮減信用卡的免費服務及福利。而為了保障客戶的權益,金管會已經要求發卡銀行改變契約之前,要提早60天書面通知。
台聯指出,既然紅利積點是吸引消費者辦卡的原因,銀行就不能片面改約,因為紅利積點在法律上的用語,就是要約條件。因此,依法紅利積點應該要有5年的法定請求權,除非消費者書面回覆銀行,願意放棄或主動縮短請求權至2年,否則銀行就不能隱瞞請求權的規定,也不能只是在帳單上通知取消紅利點數,就可以片面解除民法規定的5年請求時效的給付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