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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訊】
權益變更-中國信託
信用卡額度發卡半年後調整

記者  MyA  報導   2006/03/03  

中國信託在信用卡申請的部份,對持卡人之經濟來源有變動時的狀況做了說明,且明文規定銀行有權利降低對持卡人原先的信用評估,且可向持卡人要求提供財務資料。在信用額度的方面,中國信託在自發卡後半年屆滿時,會再檢視持卡人當時之信用狀況而重新核給信用額度
※中國信託

 

修正前

修正後

第二條申請

信用卡申請人應將個人、財務資料以及其他相關資料,據實填載於申請表格,並依銀行要求提出真實及正確之有關資料及證明文件。

信用卡申請人應將個人、財務資料以及其他相關資料,據實填載於申請表格,並依銀行要求提出真實及正確之有關資料及證明文件。持卡人之經濟來源(含平均月收入其他償債能力)或舉債情形如有變動,足以降低銀行原先對持卡人之信用評估或逾越法律限制時,持卡人應依銀行要求,提供經銀行認可之財務資料,已證明其對所有債務之清償能力。民國9541起)

第十五條循環信用、最低應繳金額


     3%


10%
(民國95310起)

第十條預借現金

每筆預借金額X2.5+150

每筆預借金額X3.5+100民國9541起)

第五條信用額度

銀行得視得持卡人信用狀況核給信用額度,核給後得依持卡人自行申請,或取得持卡人書面同意,或依其他主管機關核可之程序,調整其信用額度,並通知持卡人。但依21條降彽信用額度時則不適用本規定。




銀行得視得持卡人信用狀況核給信用額度,核給後得依持卡人自行申請,或取得持卡人書面同意,或依其他主管機關核可之程序,調整其信用額度,並通知持卡人,但依21條降彽信用額度時則不適用本規定。銀行得自發卡後北半年屆滿時,視持卡人當時之信用狀況重新核給信用額度,若重新核給之信用額度不同時,銀行應通知持卡人,且若重新核給之信用額度高於原額度時,應取得持卡人書面同意,若重新核給之信用額度低於原額度,持卡人如不同意時,得通知銀行終止契約。但依21條降彽信用額度時則不適用本規定。民國9541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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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3/03 卡優新聞網】http://www.cardu.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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