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未來向金融機構申請電子票證相關服務,費用收取將有既定標準!金管會研訂的「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二點暨範本第十條」修正草案,經消保會邀集各界代表研議後,確定各項費用收取的上限,讓民眾權益更有保障。
國內電子票證環境越來越成熟,以悠遊卡為例,不但已超過9,000萬人次使用,發卡量更達450萬張,小額消費交易量每天就約28萬餘筆,顯見使用狀況相當發達。
不過,先前國內電子票證部份費用收取未明確規定,導致遭受不少批評,為保護消費者,消保會召集各界代表討論,現在訂定出相關費用收取上限。
消保會表示,這次規範的電子票證服務收費項目及金額,主要包括四大類,像「記名式」卡片掛失手續費,未來如果是結合信用卡發行的電子票證,補發的費用最高不得超過200元。
若非結合信用卡發行的一般電子票證,掛失不申請補發,發卡單位每次掛失最高收取不得超過20元;申請補發每次最高收取不得超過100元。
至於「記名式」卡片贖回作業手續費,以八家銀行發行的悠遊聯名信用卡為例,內含未用完餘存額度要贖回,將規定每次最高不得收取超過30元的手續費。如果是在非發卡機構進行的自動化服務設備提領現金或轉帳者,則是依金融卡交易手續費計收。
另外,民眾進行終止電子票證契約作業手續費,未來業者最高將不得收取超過20元,但消費者使用電子票證達5次以上,且滿三個月者,必須給予免收手續費優待。
至於在交易紀錄查詢方面,民眾提出申請,發行機構提供五年內的書面電子票證交易紀錄,第一頁最高不得收取超過20元,第二頁起則每頁加收最高不得超過5元。
電子票證收費項目,如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