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額度 |
第6條(信用額度)
第一項:乙方得視甲方之信用狀況及往來情形核給信用額度,且得依甲方之申請或乙方以書面通知甲方調整之;甲方如不同意者,得以書面通知乙方調回原額度或終止本契約。甲方如需超過信用額度使用信用卡交易時,須事先徵得乙方同意。 |
第6條(信用額度)
第一項:乙方得視甲方之信用狀況及往來情形核給信用額度…須事先徵得乙方同意。乙方並得自發卡後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審視甲方當時之信用狀況重新核給信用額度,若重新核給之信用額度與原額度不同,乙方應通知甲方,且若重新核給之信用額度高於原額度,應取得甲方書面同意,若重新核給之信用額度低於原額度,甲方如不同意者,得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但如乙方依第二十二條降低甲方之信用額度,不適用本項規定。(94年4月1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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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一般繳款、循
環信用及違約金)第七項:各期帳單週期之違約金計算係…按下列方式計收:
1.甲方每月帳單未繳清金額在新台幣1,000元(不含)以下者,無須繳納違約金。
2.1,000元(含)至10,000元(含)之間者:150元。
3.10,001元(含)至50,000元(含)之間者:300元。
4.50,001元(含)至80,000元(含)之間者:600元。
5.80,001元(含)至100,000元(含)之間者:900元。
6.100,001元(含)至150,000元(含)
之間者:1,250元。
7.150,001元(含)至200,000元(含)
之間者:1,500元。
8.200,001元(含)以上者:2,000元。(94年4月1日起) |
信用卡使用之限制 |
第二十二條(信用卡使用之限制):甲方如有下列事由之一者,乙方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 ,得拒絕授權、降低甲方之信用額度、調整循環信用最低應繳比率或金額、暫時停止或強制停用甲方使用信用卡之權利:1~6條
…7、甲方因其他債務關係被提起訴訟,或因涉及刑事被偵查或起訴者。
8、甲方對乙方(包括總行或分支機構)其他債務延不償還,或其他債務有延遲繳納本金或利息者。
9~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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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信用卡使用之限制):甲方如有下列事由之一者,乙方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 ,得拒絕授權、降低甲方之信用額度、調整循環信用最低應繳比率或金額、暫時停止或強制停用甲方使用信用卡之權利:1~6條
…7、甲方因其他債務、稅務關係被提起訴訟,或因涉及刑事被偵查或起訴者。
8、甲方對乙方或任一金融機構或發卡機構(包括總機構及分支機構)之任一債務延不償還,或有遲延繳納本金、利息或其他費用,或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有不良債信紀錄者。
9~11條
12、甲方職業、職務、經濟來源或舉債情形(包含但不限於各金融機構或發卡機構所核發信用卡、現金卡及其他消費性貸款之總額度與往來之狀況)有所變動,致收入低於或舉債高於乙方原先對甲方核卡時之標準者。(94年3月1日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