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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
A系列信用卡修改權益,消基會:應視為無效
銀行把消費者『誘之即來,揮之即去!』

記者  周先白  報導   2007/02/16  
要A到小錢,真的不容易喔(圖/卡優新聞網)

  台北富邦銀行縮減A money白金卡及A miles航空卡的權益,造成市場的震撼,更引發持卡人批評聲、剪卡聲不斷,此話題持續發燒。消基會也譴責片面修改契約的行為,呼籲銀行取消不平等條約。

 

  去年卡債風暴造成銀行損失慘重,紛紛縮減權益以自保。從有消費才能享優惠,到直接砍權益,使持卡人也蒙受不少損失。其中,台北富邦近期修改權益的動作不斷,首先公佈將紅利積點的有效期間,從終身有效調整為二年,若未使用即會歸零計算。之後又大幅刪減A money白金卡的回饋方式,以及A miles航空卡的哩程兌換金額。

 

  雖然,台北富邦銀行依照金管會的規定,於60天前公告修改方式。但是,消基會仍然覺得對於消費者而言,是相當不公平的待遇。之前,消基會即已針對此議題召開過記者會抨擊,「銀行片面更改契約內容,把消費者『誘之即來,揮之即去!』」在促銷時以各種優惠方式,誘使消費者簽約辦卡,等到銀行衝出發卡量時,就片面以公告方式,在60天後『合法』」『拋棄』消費者。」如今,銀行還是我行我素,以片面公告損及消費者權益。

 

  消基會金融組委員郭尚義就表示,依據消保法第十二條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所以,銀行片面更改契約內容,對消費者顯然有失公平,所以就應被視為無效。

 

  郭尚義進一步指出,銀行在廣告上以相當不錯的優惠,來吸引消費者申辦卡片。若之後片面修改優惠權益,就與消保法第二十二條-「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的法規相牴觸。

 

  消基會的立場,就是要求主管機關應立即取消,對於業者在60天以前,提出契約內容修正的書面通知即可的規定,如此才能保障消費權益。並呼籲明訂規範業者不得以文字束縛消費者權益。

 

  郭尚義解釋說,這就像是租房子,雙方簽訂好契約後,房東可以突然更改合約嗎?或是房客也自行公告60天要房東配合辦理嗎?相同的道理,銀行片面以公告方式縮減權益,那持卡人是否也可以自行寄發存證信函,要求銀行要在60天後提高權益優惠?!

 

  因此消基會主張,銀行如要更改信用卡權益時,一定要在卡友年度換卡時,才可以進行,否則都可視為不合乎消保法的規定。

 

  持卡人權益被銀行縮減的情況,在卡債風暴之後有增無減,而台北富邦大砍權益的作法,雖然其他銀行同業並不以為然,認為銀行本身就不該以短期促銷,當作信用卡權益來宣傳。但是,還是有銀行不斷以超優惠的促銷手法,來吸引消費者辦卡,然後再來個公告60天改約,讓持卡人措手不及、欲哭無淚。

【2007/02/16 卡優新聞網】http://www.cardu.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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