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 信用卡使用之限制 |
持卡人如有下列事由之一者,銀行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降低持卡人之信用額度、調整循環信用最低應繳比率或金額或暫時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1~7 |
持卡人如有下列事由之一者,銀行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降低持卡人之信用額度、調整循環信用最低應繳比率或金額或暫時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1~7 8.對任一金融機構或發卡機構(包括總機構及分支機構)之任一債務發生繳款遲延或債務不履行,或其他債務有遲延繳納本金或利息者,或於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中心等,顯示持卡人有債信不良之虞者。(95年3月15日起) |